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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关于提请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示

来源:故乡 作者:秩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0
摘要: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提

  请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会议签到时间:13:00-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

  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wltp.cninfo.com.cn)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7年 12月 1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吉林省吉林市九站街 516-1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不超过39380万股。投资者单独或/和其一致行动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15000万股。如果公司股票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则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需要作相应调整。

  5、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等合法投资者。

  6、认购方式: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7、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计算公式如下: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责任编辑: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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